因限購限貸政策變動買不了房,可以要求退中介費嗎?
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委託人應當支付中介費,已支付的則不予退還。但各地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常有變動,政策變動容易導致房屋交易無法繼續進行。
例如近期深圳市發佈的“最嚴”住房調控政策,使得很多原本具備深圳購房資格的人不再具備購房資格;
或者因限貸政策變動,原先約定好了的按揭貸款比例無法辦理下來,按照限貸政策支付卻超出了購房者承受範圍等。
這些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最終致使已經簽訂的合同無奈解除。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退回已支付的中介費嗎?中介有權收取中介費嗎?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回顧
2017年3月26日,小衞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與小蘭簽訂了《房屋交易合同》,購買了小蘭所有的位於天津的一套房屋,當日小衞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萬元的中介費。後因天津市住房限購政策的出台,小衞因非本市户籍不再具備在天津市購房資格,無法購買小蘭的房屋,於是小衞與小蘭解除了《房屋交易合同》,退回了房款。
小衞未能成功購買房屋,遂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費,但中介公司卻不同意退還,稱作為中介機構,他們已經給小衞提供了中介服務,促成了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收中介費是合理的。
協商無果下,小衞一紙訴狀,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
本案因限購政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合同各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故中介公司因合同所得利益應予返還。
但中介公司為此次居間活動提供了服務,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小衞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酌定小衞支付中介公司30%的中介費,即三千元。
律師分析
經中介的居間行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限購限貸政策變動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中介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不予退還中介費或請求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支付中介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中介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如果中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最終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中介無權收取中介費;
委託人請求中介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律師提醒
購房者應如何避免此類中介費糾紛呢?
首先,當然是要委託專業靠譜的中介提供服務,如有能力也可委託專業律師進行陪購,畢竟中介是服務買賣雙方的,促成交易才是中介的目的,而專業律師僅向委託人提供服務,考慮的是委託人的權益。其次,最好在《居間服務合同》中明確,如非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的,則中介應退還全部居間服務費,避免後續產生糾紛。最後,若產生糾紛,應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或委託律師介入,免得買不到心儀的房屋之餘,還要白白損失本不用支付的中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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