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幫未成年人爭取撫養費?
【簡要案情】
2007年11月26日,原告的父(嚴某)母(黎某)自願合法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原告。2008年7月23日,原告嚴某出生。婚後幾年原告的母親與被告感情破裂,雙方於2014年9月10日於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被告撫養。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了幾年,後因被告重組家庭,2018年9月起原告選擇跟隨母親生活。
自原告跟隨母親生活開始,父親常常不願意支付撫養費用。原告母親多次提醒支付,均未支付。起訴到法院後,經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法院梳理雙方爭議焦點,判決:一、被告嚴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間的撫養費合計23300元;二、被告嚴某應於2023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100元直至原告年滿十八週歲止。
【律師相關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雖然離婚協議約定了原告由被告攜帶撫養,但在原告訴請的上述期間,根據被告自認,原告確實在2020年4月至6月中旬期間以及2020年11月中旬起跟隨原告母親生活,並非由被告直接攜帶撫養,故在被告未直接攜帶撫養原告期間,被告應當負擔原告的撫養費用。在關於支付具體費用數額方面,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此期間有負擔及原告的部分費用,但承擔的費用數額較小,並不足以覆蓋原告的日常生活,甚至也不足以覆蓋被告作為父親應當承擔的一半費用。
【律師建議】
本案首先爭取過去未支付的撫養費。關於此後的撫養費用支付問題因還會繼續產生,也是必然應產生的,應一併訴求處理。關於原《離婚協議》有約定撫養費金額。但該約定並不阻礙原告在其必要時候向父母主張增加撫養費支付標準。隨着時間增長,原告已從學齡前兒童成長為初中生,其生活必然高於此前所確定的生活開支標準。遇到類似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才能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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