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了夫妻財產約定就要離婚,約定有效嗎?
夫妻離婚前籤的財產協議有效。
在滿足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訂立該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在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杭州專業婚姻律師這裏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02月15日作出的一個二審判決來説明,該案例為離婚後財產糾紛。
雙方於2015年12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後因男方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且在雙方婚內第三者已懷孕,故雙方於2020年11月14日經民政局辦理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後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2020年8月19日,女方、男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因男方婚內出軌,自願將A房屋的一半產權給女方,或支付人民幣100萬元整(壹佰萬整)做為離婚補償”。
2020年11月12日,女方、男方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內容包括“男女雙方於2015年12月8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鑑於男方在婚內有出軌的不正當行為(第三者女方目前已經懷孕),現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系夫妻關係,婚後無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因男方婚內出軌,男方自願給女方補償人民幣100萬元,於2020年12月31日給20萬,2022年12月31日給付80萬。如不能按期支付前述補償款,則男方將自己名下A房產補償給女方一半,並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作為共有權人。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關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來源,女方稱其不上班,每個月孃家給其2至3萬元;男方稱其上班每月平均工資為4500元,女方對於男方的收入情況予以認可。雙方均表示雙方婚後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觀點:
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均認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由於男方在雙方婚內與案外人存在不正當關係且案外人已懷孕,故雙方為協商離婚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且在該協議簽訂不久即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因此涉案《夫妻財產約定》屬於男方基於婚姻過錯導致離婚而對於女方進行損害賠償的約定,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對於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女方要求確認該《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肯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夫妻財產約定》,男方應給予女方經濟補償100萬元,如男方未能按期支付,則需將涉案房屋的一半補償給女方。本案中,男方未按約定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女方有權要求男方履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雙方婚內無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亦認可男方在婚內的工資收入情況為月均4500元,結合男方提交的疾病診斷證明、失業證明、殘疾軍人證等證據,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中對於男方應向女方支付經濟補償100萬元或者過户涉案房屋一半產權至女方名下的賠償約定均過高,且涉案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屋,亦可能涉及案外人相關權益,因此法院認為男方向女方進行損害賠償的方式以金錢補償的方式為宜,故女方要求判令其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有第三人權利的房屋的約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男方應向女方支付的具體經濟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男方對於雙方離婚的過錯程度、男方的經濟收入、女方受到的精神損害等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調整。(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一審法院判決:
一、女方與男方於2020年11月12日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有效;
二、男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女方損害賠償款500000元。
二審法院觀點:
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均認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由於男方在雙方婚內與案外人存在不正當關係且案外人已懷孕,故雙方為協商離婚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並在該協議簽訂不久即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故該《夫妻財產約定》屬於因男方過錯導致離婚而對女方進行損害賠償的約定,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根據《夫妻財產約定》男方應給予女方經濟補償100萬元,如男方未能按期支付,則需將涉案房屋的一半補償給女方。本案中,女方、男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雙方婚內無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亦認可男方在婚內的工資收入情況為月均4500元,結合男方提交的疾病診斷證明、失業證明、殘疾軍人證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對於男方應向女方支付經濟補償100萬元或者過户涉案房屋一半產權至女方名下的賠償約定均過高,且涉案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屋,亦可能涉及案外人相關權益,故認定男方向女方進行損害賠償的方式以金錢補償的方式為宜,並對女方要求判令其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關於男方應向女方支付的具體經濟賠償數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男方對雙方離婚的過錯程度、男方的經濟收入、女方所受精神損害程度等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調整,並無不當。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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