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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醉駕3.1W

 酒後駕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酒後駕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酒後駕車肇事的行政處罰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所負的行政責任分兩種,一是酒後駕車要扣證並罰款;二是醉酒駕車不僅要扣證罰款,約束至酒醒後還要處以行政拘留。飲酒後營運機動車的,相應的責任就更重,對於一年內醉酒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則要吊銷駕駛證,而且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酒後駕車肇事的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損人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賠償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死亡事故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計算,侵權人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參考,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這一部分費用的承擔顯然要比非酒後駕駛所導致的事故要重。

3、酒後駕車肇事的刑事責任

酒後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後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後駕車應從重處罰。另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酒後駕駛的具體處罰情況,對於酒後的具體判定還需要結合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進行計算,涉及到酒精含量達到80以上的,就已經涉及到醉駕的行為,我國法律上已經對醉駕認定為危害駕駛罪,需要進行刑事責任。

標籤:處罰 酒後 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