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血液送檢時間不合法有什麼相關規定
醉駕血液送檢時間不合法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酒後駕車血液送檢分兩種情形:
一是駕駛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檢驗事故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是駕駛人酒後駕車被交警查獲,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或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需檢驗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未對檢驗具體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交巡警部門一般是儘快送檢,及時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每100毫升血液20毫克,並小於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為酒後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為醉酒駕車。
在醉駕血液送檢時間不合法的問題上就是兩個問題,對於血液的送檢時間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必須要第一時間進行送檢,原因就是因為保障血液不會被更換。對於不合法的情況就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酒駕危害你我他,我們要杜絕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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