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逃跑了半年又去自首該怎麼處理?
一、醉駕逃跑了半年又去自首該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後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制度,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個罪符合自首條件的情形普遍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據這個規定,不論是不是酒後駕車,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應當認定為自首,這一點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該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由於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對於肇事人同時具有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等從重情節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時更要從嚴掌握。
(1)酒精檢測不是認定酒後駕車唯一證據
酒精檢測報告並不是認定酒後駕車的唯一證據。司法實踐中,對於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一段時間後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系酒後駕車,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後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後予以確認,那麼,也能夠認定肇事人系酒後駕車。
(2)酒後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酒後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要依法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系酒後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酒後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酒後駕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從重處罰,逃逸後自首的就算想要被從輕處罰,這個標準也是很嚴格的,並不是所有的逃逸後自首就會被從寬處理,如果醉駕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後果加重或者人員傷害程度加深的,即便是存在自首情節,也是不可避免需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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