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沒有錄像證據是否可以定罪
我們都見到過一般交警部門在查處醉駕的過程當中都會有錄音錄像的,這是要正常地記錄當時的整個執法過程,避免有些人事後翻供或者不承認自己做出了一些妨礙公務的行為。正因為如此,有些人才會好奇醉駕沒有錄像證據是否可以定罪?但是對醉駕定罪和公安機關有沒有錄像證據沒關係的,就是説其他證據充分,依然是要按照醉駕定罪處理的。
一、醉駕沒有錄像證據是否可以定罪?
主要證據鏈要能夠銜接上就可以按照醉駕定罪量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則,追查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證明當事人構成違法的依據達到的確、充沛的程度,假如依據缺乏的,就不能進行科罪量刑。
所以,假如醉駕依據缺乏的,應由公安機關擔任進行偵辦取證,並依據取證狀況來依法處理:假如證明構成醉駕的依據的確、充沛的,則應依法法定程序來追查風險駕馭罪的刑事責任;假如依據仍缺乏的,則應當吊銷案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子的判處都要重依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依據的,不能斷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懲罰;沒有被告人供述,依據的確、充沛的,能夠斷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懲罰。
依據的確、充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罪量刑的現實都有依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依據均經法定程序查驗現實;
(三)歸納全案依據,對所斷定現實已掃除合理置疑。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辦終結的案子,應當做到違法現實清楚,依據的確、充沛,而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檀卷資料、依據一起移交同級人民檢察院檢查決議;一起將案子移交狀況奉告違法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辦過程中,發現不應對違法嫌疑人追查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案子;違法嫌疑人已被拘捕的,應當當即開釋,發給開釋證明,而且通知原批准拘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醉駕是以什麼作為證據的?
醉駕是以交警對酒駕人員抽血化驗為主要證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而血液中含量高於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很多小縣城,可能並沒有給交警配備相應的數碼鷹,但是不是醉駕這不是取決於當時公安部門有沒有錄像的,況且,只要測量出來的數據是醉駕,就算工作人員當時的某些執法行為是不太合法的,這和當事人因為醉駕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之間不衝突的,不能説因為公安機關沒有錄像,就算是醉駕也不能定罪處理的。有關醉駕沒有錄像證據是否可以定罪的內容就是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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