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醉駕找關係沒用?
我國自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就已經在危險駕駛罪中加入了醉酒駕車這一項,自此開始,許多人在飲酒之後都不敢再駕車上路。不過實踐仍然會存在一些心存僥倖心理的人,在醉酒之後仍然開車,違反法律規定。這些人在被抓獲之後可能會想要找一些有關係為自己減輕處罰,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那為什麼醉駕找關係沒用?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為什麼醉駕找關係沒用?
醉駕當事人犯的是危險駕駛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許多人認為在犯罪之後找關係可以減輕自己的刑罰,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只有通過認罪服法,才會有減輕處罰的可能。
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如果能認罪服法,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二、醉駕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減刑的條件
第七十八條 【減刑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醉駕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國家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知道,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為了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有嚴格的辦案流程,因此醉駕找關係沒用。如果醉駕被抓,當事人要做的是真誠悔過,認罪伏法,如果表現良好,才有可能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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