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承擔比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當中的責任是分為了五種的,其中主要責任是與次要責任相對應的。而現實中,往往會根據這種責任,對事故作出進一步的處理,也就是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問題了。 那麼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承擔比例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的規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的規定是70%,那麼交通事故處理中,主要責任應賠償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規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規定是70%。可是,這個比例的法律依據到底從何而來呢,卻很少有人能弄清楚。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目前,可以瞭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説,目前對於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覆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説,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很明確的針對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的承擔比例作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都是以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進行劃分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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