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是怎樣的?
一、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的,可不採納。
2、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劃分責任不當的,法院應予以糾正並重新確定事故責任。
3、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的,不應該採納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責任。
4、法院認為認定書認定事實確屬不妥的,可以法院認定的事實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門重新認定。
二、裁判的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1、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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