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車輛之間的碰撞造成車主的直接損失,因此出現了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賠償制度,事故承擔者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然而許多人不知道賠償標準是什麼,要依據怎樣的法律法規來賠償,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如何進行車輛損失鑑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4、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賠償標準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遇到問題時可根據自身情況對照法律進行賠償。同時在賠償前要先進行車輛損失鑑定,明確鑑定結論。小編提醒,如果發現鑑定結果與實際不符,要在5天內申請重新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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