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交通事故不能調解
交通事故的結案方式中包括了以調解方式結案,當然此時肯定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但實踐中,也有一些事故是不允許進行調解的。那到底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調解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什麼情況下調解會中止
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最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説,一般調解後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後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三、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長?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分析了上文之後,我們瞭解到有三種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是不適用調解方式結案的。此時大家也要注意了,雖然法律允許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處理,但交通事故不能調解的情形也是有的,各位千萬不要弄混淆,認為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可以調解處理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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