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後多久可以拿出來
交通事故扣車後多久可以拿出來
1、 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那麼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後交警在3日內委託做檢驗鑑定;
(3)鑑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鑑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鑑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 委託3天 檢驗20天 送達2天 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綜合上文的介紹,對於交通事故扣車後多久可以拿出來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33天,當然交警作出扣車的決定,此時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操作,要是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那麼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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