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如何賠償?
一、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如何賠償?
從財產損害賠償的項目來看,受害人能夠要求的賠償分為直接財產損失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賠償。所謂直接的財產損失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車輛、物品及其設施損壞,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關於直接財產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在交通事故中,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所受的直接實際損失為限,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部分損失可以修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部分損失而導致的貶值;
(2)對已經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價部分,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應當折價賠償。
所謂間接的財產損失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損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現有的財產的減少或毀損,而是如果不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就必然獲得的利益。對於間接損失,由於不是現有財產的減損,因此一般根據通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大小來確定其可能受到的損失,同時,還要參考其他因素來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二、交通事故多久結案?
交通事故結案是有時間規定的,一般是十天。
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另外,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交通事故的結案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説,事故發生之後的10天內,需要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要按照認定書中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認定為全責的,需要賠償對方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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