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交通肇事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男,漢族,1984年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楊X甲之子。
訴訟代理人王X,吉林XX律師。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XX,男,漢族,1957年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暨被害人楊X甲之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史XX,男,漢族,1985年出生,現羈押於江源區看守所。
辯護人範桂濤,吉林荊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XX,女,漢族,1991年出生,系車主。
訴訟代理人馬XX,女,漢族,1973年出生。系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XX之母。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X,系該支公司經理。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審理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史XX犯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孫XX告訴賠償一案,分別於2014年8月8日、8月20日做出(2014)江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刑事部分)、(2014)江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孫XX不服,以“車主吳XX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由;被告人史XX不服,以“肇事後主動撥打120對傷者進行了救治,不具有逃逸情節,其系自首”為由,提出上訴。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0日報送本院。本院受理後,於2014年9月12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閲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0月13日閲卷完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1月17日、12月2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併審理。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呂文娟、王X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XX及其訴訟代理人王X,上訴人孫XX,上訴人史XX及其辯護人範桂濤,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XX的訴訟代理人馬XX等到庭參加訴訟。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史XX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4)江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刑事部分)、(2014)江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
二、發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衞疆
代理審判員 王 妍
代理審判員 張XX
代理書記員 王運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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