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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擔保條件包括什麼?

交通事故交警擔保條件包括什麼?

一、交通事故交警擔保條件包括什麼?

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等。出交通事故擔保人條件有不能與此交通事故有關係,且有固定收入,能夠保證擔保義務能夠履行等。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想要辦理取保候審等手續的,必須要有擔保人,也需要支付保證金。

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擔保金,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依法向交通肇事方預先收繳的、以交通事故損害程度為依據的金錢擔保。

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收繳的擔保金,不同於傳統的民事擔保,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收繳的行政強制擔保,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強制性、預見性、自由裁量性等特性。交通事故中收繳的擔保金應當以能預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為依據,且不能代替交通事幫受傷方與肇事方之間的民事損害賠償。

按照“有效擔保”的標準,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收繳的擔保金應限於受傷人員在醫院醫治的費用支付,根據傷害程度,估算救治的費用。該擔保金雖無法涵蓋受傷人員的可能的全部民事損失,但是在“有效擔保”的條件下,足以保障受傷人員的生命權和身體權得以維護。而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可以獲得的所有可能的民事賠償數額中的其他部分,例如傷殲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另案民事案件受理費和另案民事案件鑑定費等,這些費用的發生屬於個案的特殊情況,均非交通事故發生後可以預見的費用。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內容是什麼?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駕駛員被拘留,或者是羈押等,滿足了取保候審條件的,還必要要有一個滿足資格條件的保證人提供擔保,並且在支付保證金之後,才能離開看守所或者是監獄。為了確保違章駕駛員對社會沒有危害,擔保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當事人發生了交通事故且需要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時候,可以由他人對該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進行擔保,那麼該擔保人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是不能成為合理合法的擔保人的,這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