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多少年不得重新駕車?
一、交通肇事逃逸多少年不得重新駕車?
交通肇事逃逸10年之內不得重新駕車,法律上明確的規定了的,如果是在造成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的交通後果在10年之內不能重新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2000元罰款。沒有説可吊銷駕照,只説可並處15天以下拘留。101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對第一款的補充,前提條件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逃逸才是處吊銷駕照終身。111號令和123號令只是表述不同,意思沒有變化。因為交通法已經規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犯罪處理是罰款和拘留,不能吊銷駕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由於交通逃逸增加了調查事故發生緣由的成本,同時也對受到害人的權益造成了傷害,故而我國明確嚴令禁止肇事逃逸,否則駕駛員將會被判處十年內不能再駕車,若是在此期間駕車的,會被認定為是無證駕駛,被發現會受判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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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輕傷處理是怎樣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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