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限的法律規定
我國立法中有許多種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限的法律規定,各項規定在法律條文中分佈比較分散,一般我們熟知的有相對人、債權人、破產撤銷權三種類型,下面本站小編為此做出了詳細整合:
《民法通則》、《合同法》、《破產法》共規定了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一般來説,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3、破產撤銷權。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由此可見,三類部門法中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限的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共同點在於三者中都規定有一年的除斥期限,並也都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其他不同的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情況不同、訴訟內容不同而決定。以上即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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