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何時生效期限是怎樣的
一、撤銷權法律特徵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並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後,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於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為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別。無效合同由於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佈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於第三人也不同。
二、撤銷權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撤銷權效果的歸屬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姿勢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令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於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位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並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代位權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
在沒有抵銷的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這種場合,債券平等固然是一項原則,但同時也還存在這一個實際履行順序的問題。如果依債務人任意履行而向撤銷權人清償,或者其他債權人如果沒有及時主張債權,通常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就會獲得滿足、實現債權,對此,其他債權人自不得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為任意履行,債權人如欲實現其債權,則須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民訴意見》第276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清償前提出(《民訴意見》第298條第2 款)。另外,在執行階段,也可能出現執行競合的現象,此屬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此處不予贅述。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所總結的有關撤銷權何時生效的相關知識,現在很多人對撤銷權與解除權是比較模糊,所以他們就會認為撤銷權與解除權是一樣的,其實是不同的我們不要搞混啊。如果我們遇到他人侵犯我們撤銷權利益的事情發生,應當正確的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隨便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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