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量刑標準
危害稅收徵管罪2.26W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犯本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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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僞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僞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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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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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爲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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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