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9.92K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爲。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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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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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號(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透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爲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執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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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認定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爲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爲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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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爲方式只能是不作爲,由於要認定不作爲行爲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爲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爲的義務爲前提,而擔負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