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 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 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爲;"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爲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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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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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概念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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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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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