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概念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2.71W
標籤: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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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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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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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採礦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具體是指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而仍然實施,最終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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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