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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素是怎樣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素是: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法律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中止履行後,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27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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