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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的定義

出口管制是指一國或者多個國家爲達到特定的政治、軍事和經濟目的,利用行政和法律的強制手段,以限制和禁止一些物質、技術出口流向和規模的行爲。
出口管制的主要對象是軍用物資和技術及其他戰略性敏感物資。具體而言,出口管制主要針對以下幾類商品
(1)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資料,如軍事設備、武器、軍艦、飛機、先進的出口管制電子計算機和通信設備、先進的機器設備及其技術資料等。
(2)國內生產和生活緊缺的物資,如石油、煤炭等能源。
(3)需要“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
(4)歷史文物和藝術珍品。
(5)本國在國際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額大的商品。比如,歐佩克(
OPEC)對成員國的石油產量和出口量進行控制,以穩定石油價格。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單邊出口管制。指一國根據本國的出口管制法律,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對本國一些商品的出口進行審批和發放許可證。單邊出口管制完全由一國自主決定,不對他國承擔義務與責任。
(2)多邊出口管制。指幾個國家的政府,透過一定
的方式建立國際性的多邊出口管制機構,商討和編制多邊出口管制的清單,規定出口管制的辦法,以協調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與措施,達到共同的政治與經濟目的。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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