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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有什麼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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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有什麼行政責任
律師解析: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責任如下: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爲。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
(3)沒收非法所得。
(4)沒收侵權複製品。
(5)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
(6)罰款。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爲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爲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衆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