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人權利有哪些?
一、職務發明人權利有哪些?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爲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 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 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 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有關職務發明人的權利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職務發明人的權利,特別是署名權和獲得收益的權利,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認定,對收益的分成問題必須進行協商,一般還可以透過簽訂合同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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