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
一般而言,他人須經著作權人許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權,但各國著作權法中普遍對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上。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強調由《著作權法》直接規定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且也無須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著作權的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強調直接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行爲人即可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仍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尊重其權利。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相比較而言,都側重於社會公共利益,並且使用他人作品均無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兩者也有區別:
1、合理使用沒有主體範圍的限制,而法定許可往往針對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等主體;
2、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須向其支付報酬;
3、法定許可中存在若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的情況,而合理使用則無此限制。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情形有哪些?
(1) 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 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爲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很可能要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使用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那麼就可以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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