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爲是指什麼
一、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爲是指什麼?
著作權法中的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複製,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爲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廣義之複製,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製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二、著作權的財產權有哪些權利?
一是可複製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對自己的作品可以透過複印、錄影、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單獨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傳播的權利。
二是發行權,著作權人可以將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贈送給其他人,然後以發行的方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複印件。
三是出租權,享有其權利的人,可以透過收費的方式讓其臨時使用,或者錄製其影視作品和計算機軟件。
四是展覽權,作者可以將自己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公開展覽。
五是表演權,權利人公開表演的作品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播送的權利。
六是放映權,透過一些電子技術設備,將其美術或者是影視作品等公開播放的權利。
七是廣播權,權利人可以許可自己的作品以無線廣播等方式,向公衆公開傳播。
八是資訊網絡傳播權,權利人有權利透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將自己的作品提供給社會公衆,從而使公衆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其分享的作品。
九是攝製權,就是透過攝製或者是類似於攝製電影的方式,將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載體至上。
十是改編權,權利人有權根據自己的目的改變其作品,並在其作品的基礎至上創造出更加具有獨創特性的新作品。
十一是翻譯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的作品翻譯成另種語言,也有權委託他人將自己的作品翻譯成另種語言。
十二是彙編權,權利人有權利將自己的一部或者是多部作品中的片段進行編排,從而彙編成一部全新的作品。
十三是其他未規定但是應當屬於權利人著作財產權範圍內的權利。
複製很好理解的,就是把原來一份作品複製成多份,比如作者在出版了書籍以後,可以將出版的這本書籍複製成多本,複製權屬於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複製權可以單獨讓別人使用,也可以把著作權的財產權整體轉讓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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