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解除協議合法嗎?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解除協議合法嗎?
專利權人想要與受讓人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或者是出現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纔可以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同時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受讓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同時,受讓人不得許可約定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二、專利權終止或者無效的影響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專利權失效以後,原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但是,如果出現專利權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是有效的,但後來被宣告無效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終止的情況時,那麼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如果專利權終止(包括被宣告無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應同時終止,被許可人即可停止支付專利權失效後的專利使用費。至於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原則上被許可人不能要求返還,專利權人有權要求被許可人補交專利權以前拖欠的使用費。但是,如果專利權是被宣告無效,而且專利權人有惡意或者不返還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返還。
專利權人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提前解除也是不合法的,這一點合同中已有明確標註,除非該合同到了法定解除時間或約定時限,這一點在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清楚,並且協商好將來出現該情形該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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