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一、 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不可以,無用的專利權不具備價格,公司應當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啓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爲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透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爲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國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
以上就是出資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可以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專利權或者其它形式的資產情況,還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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