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損失證明檔案怎麼調查
主要分爲三類: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確認權利歸屬的證據,證明侵權損失的證據。
1、證明侵權事實存在證據的取證實務
在現實生活中,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複製、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取證:第一種是公證取證,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從侵權人處現場購買侵權產品,由公證機關進行全程公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故公證不失爲一種好的取證方法。第二種是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爲進行現場查封和處理。在訴訟過程中,再向法院請求到有關主管部門調取工作筆錄。
同時,需要提請注意的是,公證或舉報的時候,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一般都要求申請人出具權利人的權屬證明資料或檔案。
2、確認權利歸屬的證據的取證實務
我國對版權採用的是“自動保護”的原則,即只要作品創作完成了,其版權即已產生,不因是否登記而有所差異。要證明版權的歸屬,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權登記證書,相關中介機構或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書,版權轉讓的合同,繼承公證書等。只要權利人提出這些證據被法院認定爲真實合法的,而對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對此進行反駁,則一般可以確認版權的歸屬。
前面所述的證據一般都由版權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權人調取。版權人一般應注意保管好權利歸屬的原始檔案和證書。若版權人丟失了原始證據,則需盡力進行彌補,比如,向有關機關申請認定或補發相關證書等。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計算機軟件實行版權保護,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登記是取得計算機軟件版權的條件,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軟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明檔案往往是權利人享有軟件版權的直接證據。對方要推翻版權登記證書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權作品,最好是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費用不高,對證明自己的權利又十分有利。
3、證明侵權損失證據的取證實務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目前計算版權侵權損失的依據主要是《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有關支付稿酬的規定以及具體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調取侵權前後的作品銷售數量對比情況、銷售額、再版情況等證據,尤其需要調取的是相關的發票、合同等證據。
如果對方對自己的著作權由侵權的行爲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損失賠償,並且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的行爲,但是在此之前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對方確實有侵權行爲的存在,同時要證明此項著作權的歸屬是屬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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