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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取證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取證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取證規定是什麼?

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取證:

(1)公證取證,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從侵權人處現場購買侵權產品,由公證機關進行全程公證。

(2)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爲進行現場查封和處理。在訴訟過程中,再向法院請求到有關主管部門調取工作筆錄。

侵犯著作權收集證據的方式如下,自行收集:當事人可以自行收集侵權、損失等方面的證據;委託收集: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第三方機構收集相關證據;申請收集: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相關證據。

二、認定著作權侵權的原則有什麼?

1、過錯原則:過錯是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一項原則。

2、損害原則:侵權行爲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該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無損害後果的行爲,不構成侵權行爲。由於侵權行爲總是與損害後果相聯繫,因此一些學者將侵權行爲稱爲侵權損害。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在民事權利保護領域已得到比較廣泛的運用。它可以補救具體法規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直接根據公平觀念作出裁斷,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分派。

三、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行爲,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爲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爲,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爲。

2、行爲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爲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爲即具有違法性。

3、行爲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爲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證據一般都由版權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權人調取,過錯原則,損害原則,公平原則是著作權侵權行爲認定的主要原則,存在過錯行爲,並且有損害的事實出現,纔可以認定爲著作權侵權行爲。著作完成之後,著作權人就取得相應的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