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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註冊中沒有辦法搶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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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註冊中沒有辦法搶注嗎

商標在註冊中沒有辦法搶注嗎

商標在註冊中搶注是可以允許的,但是搶注是需要分情況討論的。

一、商標搶注行爲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爲公衆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爲,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爲,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爲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也都應該被視爲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爲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爲商標搶注行爲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侷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爲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透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爲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蘊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爲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衆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在其他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在法律上並無不當。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以其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爲限。《商標法》第二十條又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據此,申請人若只申請在一個類別的商標,不可能就自然擁有其餘類別的商標,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請其餘類別的商標註冊。如果一個企業只註冊一個類別而不準任何人註冊其餘的44個類別,這本身就不符合《商標法》的分類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對公共資源的無理霸佔和浪費。

然而傳統商標權保護主要是針對商標的區別功能設計的,商標作爲一個符合本身並不具備任何保護意義,只有當這一符合被某人首先用來指定某一特定商品的時候,爲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樣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號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賦予在先使用人或註冊人一種獨佔權。因此,傳統的商標權本質上是一種先佔權,這也是由商標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過去,社會生產一直處於短缺狀態,生產供不應求,賣方控制市場,產品本身的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首先關心的是買到合意的有形商品,商標權傳統保護的出發點首先是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不至於發生混淆或誤認,確定商標權利範圍的基礎必然是制止混淆。

20世紀以來,社會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產品極大豐富,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爲買方市場,產品之間的物理區別越來越小,品牌尤其是名牌帶來的心理作用和情感價值日益突出。與默默無聞的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除了透過識別商標的出處爲消費者購物提供嚮導,同時還透過蘊含的聲譽和價值爲社會提供色彩和意義。所以,馳名商標實際具有雙重屬性,識別作用是其自然屬性,商標在實現這一功能時主要是針對消費者買到其稱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務;表彰作用則構成了商標的社會屬性,在實現後一種功能時,馳名商標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說商標的識別功能主要來自於選擇與先佔,商標的表彰功能則來自商標所有人的努力與創造,他人利用聯想竊取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勞動,同樣應該制止。基於保護商標的表彰功能建立的商標權實質是一種創造權。因此,如果僅僅着眼於避免混淆,也許只能保護馳名商標的識別功能,對於以損害馳名商標的表彰功能爲主的行爲則可能會打擊不力。因此,必須在制止混淆的基礎上,進一步制止聯想。

另外,商標搶注行爲還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即將他人已經享有在先權利的企業名稱、字號和簡稱作爲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在法律上的界定問題。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不但包括已覈准的企業名稱權,還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域名等在先的知識產權。將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用作商標註冊,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許可,便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可以認爲,商標搶注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爲。廣義的商標搶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還包括搶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有一定聲譽的名稱等在先權利爲自己的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二、商標搶注行爲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分析

商標搶注行爲是一個非法律術語,其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人們使用“商標搶注行爲”時也是各取所需,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含義近似的稱謂還有“惡意搶注” 等。商標搶注是指行爲人將他人已經使用尚未註冊的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搶先註冊;或將已註冊商標或馳名商標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或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先註冊的行爲;以及將他人已經形成的其他在先權利註冊爲商標的行爲。

(一)搶注未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可見,在我國,必須經商標局覈准註冊才享有商標專用權,法律也只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在商標註冊制度上採用自願註冊原則,並以商標的強制註冊爲例外。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完全自主決定是否使用商標和申請商標註冊,任何人無權干涉。同樣,任何人也無道德或法律義務讓其申請商標註冊,以保護其利益。一個商標是否申請註冊由商標使用人自主決定。1985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委在《關於使用未註冊商標幾點意見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使用未註冊商標,不違背商標註冊的自願原則,應准許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生產、銷售、出口和參加優質產品的評比。我國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儘管使用未註冊商標給使用人產生一定的利益,但這種使用爲一種事實和自然法上的權利,而不能產生專用權。

與註冊商標權相比,未註冊商標權具有自然性、便利性、使用性、易變性等特點。自然性是指權利人只要透過自己設計或者聘請他人設計一個商標,就可以自然而然的獲得對該項商標的所有權,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續。便利性意味着權利人可以自由處置其商標權,無論是許可、質押、投資還是轉讓,都不必向有關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易變性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對他人商標權構成侵犯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隨時對其商標進行任意修改。試用性反映的是這樣一種情況,即權利人對新設計的一項商標在投放市場後能否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沒有把握,抱着試一試的態度,如果標有該商標的商品銷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則減少投入,甚至將該商標完全棄之不用。

但是未註冊商標有其致命的弱點,即具有不確定性和脆弱性。所謂不確定性是指權利人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事實上佔有了某項商標,但因未及時申請註冊,最終有可能失去該項商標。在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裏,這種事情是時常發生的。當兩個以上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擁有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根據註冊原則,申請在先者將獲得註冊。對於申請在後者來說,其商標非但不能獲准註冊,而且連續使用也是不允許的,否則即構成侵權。在實行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相結合的國家裏,雖然使用在先的商標在被他人註冊後還能繼續使用,但使用範圍不允許擴展,只能維持現狀。未註冊商標權的脆弱性則體現在它易於受到侵犯,難於獲得保護。實際上,在通常情況下商標主管部門對未註冊商標權基本上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司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能爲未註冊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也是十分有限的。

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覈准註冊。我國商標法未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註冊而有使用的情形下,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註冊。只有在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註冊時,根據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准註冊。這個範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註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註冊這是他的權利,但因其無專用權而無權阻止他人將其先用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不能因其不作爲權利的行使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而阻止他人透過作爲方式取得法律上的權利,否則,對他人是顯失公平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對其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作了大量的廣告投入而未申請或晚於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註冊,如被他人搶先申請商標註冊,這僅能說明:1、自主決定所致其顧此失彼;2、商標權利的意識淡薄;3、眠於權利之上。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商標專用權註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發生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在商標專用權使用取得制國家,搶先註冊商標只能在先使用而後申請註冊的情況下發生。視所有的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爲爲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我國商標法是完全相悖的。

如果搶先註冊商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僞造、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爲公衆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商號名稱權等;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本不應註冊的商標得以獲准註冊,則其行爲違法。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而有條件地確認搶先註冊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行爲爲法律禁止的行爲,在堅持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對於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並且已經建立信譽的商標作爲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彌補了絕對註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二)搶注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權

一個商標如已在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註冊,在註冊的有效期限內,在正常情況下,他人不可能在原有範圍內被獲准註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規定:"商標的申請和註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本國法律規定。""但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國家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註冊或續展爲理由而予以拒絕,也不得使註冊無效。""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爲是互相獨立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規定:各締約國可隨時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透過國際註冊取得的保護,只有在商標所有人專門申請時,才能擴大到該國。“國際局在通知某項商標註冊或根據第三條之三提出延伸保護申請的國家主管機關後,在法律允許的國家內,有關主管機關有權聲明在其領土上不能給予該商標以保護。”

註冊商標權是商標權的相對成熟形態。它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各國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主要對象。註冊商標權意味着權利人不僅在事實上擁有某個商標,而且還在法律上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社會的認可。與未註冊商標權相比,註冊商標權易於得到國家法律甚至國際法的保護,具有自覺性、穩定性、專有性等特點。一般來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比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他們也不象未註冊商標所有人那樣頻繁的修改、更換自己的商標。

雖然註冊商標取得了具有獨立性的專用權,但註冊商標權也受到了地域性和時間性的限制,所以權利人權利之獲得源自政府的授權或確認。獨立性決定了商標註冊審查標準和權利授予與保護各國是獨立的,是否加入某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公約對此並不產生實質影響。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就不能獲得保護,非註冊國家或地區沒有義務也不會保護未在其領域內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爲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覈准。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爲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該註冊申請人因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不具有違法性,在該註冊國應當依法受該國法律保護。

商標在註冊中是可以搶注的,只不過對於搶注的實際情形進行分析。由於在搶注時,會有些商標是有着使用在先,但是一些商標卻是已經申請在先,那麼在涉及到該類以及相似問題的時候,就需要根據不同的搶注對象,以實際的情形來判定該商標的搶注是否違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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