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自媒體商標搶注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商標2.39W

自媒體商標搶注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自媒體商標搶注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商標已經在先使用,並且有一定影響力,別人利用不正當手段搶注的,你可以到商標局申請撤銷。但是你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爲公衆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爲,也屬於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爲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也應視爲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爲。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

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自媒體的運用在近幾年的生活中有着較強的適應性,因爲社會的發展確實需要自己去積極的運用有關的宣傳媒介,傳統的媒介 會導致成本的增加,所以自媒體的存在對於有關的商家來說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會存在難度,因爲此類商標缺乏規範性。

標籤:商標 搶注 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