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認定商標侵權
一、哪些情況不認定商標侵權
(一)在先權利使用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標記進行正當使用。如正當使用自己的姓名、商號或其他標記。因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合法,其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爲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標明出其專供於某品牌打 印機。
(三)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關於“類似商品”的認定,應以商標註冊證書中核定使用的商品爲準。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看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點,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是否相同。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爲評判的主觀標準,並採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在認定這類商標侵權行爲時,不以銷售商是否有過錯爲前提,只要銷售商客觀上銷售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可認定侵權成立,只不過銷售商在證明合法取得商品並說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所謂“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透過公開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場購得的商品;說明“供貨者”身份,應當是真實的且相對方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尋找到,未達到這個標準,不能認爲“說明了提供者”。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製單位未經授權或無正當手續而製造商標標識;僞造是指故意製造假冒商標標識。製造和銷售商標標識,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嚴禁未經商標註冊人委託授權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標標識,更不允許僞造商標標識。
(四)反向假冒行爲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反向假冒註冊商標是指行爲人將註冊商標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後,未經其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反向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並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而是採用反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信譽,推銷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反向假冒行爲違反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借他人的優質商品爲自己樹立品牌,其後果使商標權人失去利用商標樹立產品信譽的機會,違背商標和商品不可分離原則,侵害商標權人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五)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該行爲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於自己的和該馳名商標商品不同類的商品之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其在其他方面與生產者的關係產生誤認或混淆,進而使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與識別作用發生弱化的行爲。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三是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爲有關商品普通名稱。
(六)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域名的行爲。
這類商標侵權行爲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爲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的;第二,爲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七)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爲企業名稱的行爲。
這類商標侵權行爲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登記註冊在後,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爲,這些企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爲企業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很多時候構成商標侵權,往往會給商標權人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因此,之後在追究侵權人責任的時候,除了會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外,往往還會要求其作出相應的賠償。當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他人侵犯,商標權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權證據後,可向侵權行爲發生地所屬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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