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結婚證明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爲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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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結婚具體有什麼限制
(一)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於結婚條件的限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22週歲,女20週歲。如果是外國人、港澳臺等人士,在內地結婚的,必須滿足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
2、非自願的。欺騙或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婚姻,所以也不能結婚。
3、已有配偶的。中國實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結婚,即使外國一方法律規定與我國不同的,也必須遵循我國法律規定。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如果是外國人需要相關證明檔案,證明結婚雙方沒有密切血親關係。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這個是自始無效的婚姻,所以這樣的涉外婚姻結婚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6、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同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患有醫學上認爲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2、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二)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於結婚所需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
對於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檔案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證件、材料不全、不合法的,不予登記結婚。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締結涉外婚姻關係仍然要適用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不因爲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實行“較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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