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主體有哪些?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都是需要將自己的工作向人民進行彙報的,當然也需要將一些工作的進展問題,或者是一些事物的處理情況向公衆進行公開的,當然在我國除了所以的行政機關還有一些機關也同樣是需要將自己的工作的資訊向公衆進行公開的,那麼政府資訊公開主體有哪些?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一、是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三、是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羣衆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羣衆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其實在我國處理相應的行政機關以外,一些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也是可能會成爲相應的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而且有一些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也常常被公衆給忽略掉,覺得它並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比如說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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