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違建強拆違法判決由誰作出?
一、認定違建強拆違法判決由誰作出?
認定違建強拆違法判決由法院作出,因爲判決書只有法院才能夠作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之前,行政機關應該催告被執行人自行拆除,催告書應該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如果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就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強制性的拆除行爲,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機關遇到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建築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當然了,這有可能會引發一些爭議爭議,主要就是圍繞着是否是屬於違法建築,鬧到法院由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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