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強拆屋內財產如何計算?
一、房屋遭強拆屋內財產如何計算?
強拆不但導致被徵收房屋直接毀損,而且也導致房屋內物品毀損,對於房屋的價值,一般在徵收之前就測量登記過,房屋價值相對容易確定,但是屋內財產因爲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實踐中,被徵收人的損失往往很難追償。因爲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出於弱勢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強拆房屋內財產已經毀損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很難舉證證明財產損失、滅失的具體數額。而此後果是由徵收部門的強拆行爲引起,徵收部門具有過錯,所以應當由徵收部門承擔舉證責任。強拆是違法的行爲,被強制人在計算房屋內損失時,只需要進行初步的舉證,被拆遷人可以列出房屋內的財產清單,如果拆遷人不能舉證財產清單不實的,由拆遷人依據清單進行賠償。
在徵收人訴徵收部門確認違法強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應當由行政機關就其行爲合法承擔舉證責任。但涉及到財產損失問題,應當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徵收人就其在強拆中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在得知徵收部門欲對房屋進行強拆時,對房屋內的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可以先進行拍照、錄像取證,或者申請公正機關進行公正,避免因缺乏證據證明導致主張不能得到支援。
二、對拆遷補償有異議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綜上所述,房屋被拆遷部門強制拆除的,往往會造成被拆遷人利益受損,室內設施遭到破壞,主張賠償的時候可以羅列出清單,只要拆遷部門不能拿出證據反駁,法院就支援當事人的訴求,按照清單賠償損失。因此,在遇到強拆的時候,留下儘量多的證據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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