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遭強拆應該怎麼辦?
一、違建遭強拆應該怎麼辦?
違法建築未經法定程序直接被拆除時、當事人不服拆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先行告誡說服。
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係,儘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二)全面保全證據。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傢俱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並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三)妥善保管財物。
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並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後,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四)保障人身安全。
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爲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五)事後跟蹤。
實施強制拆遷後,房屋雖拆除了,但並不等於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違建被強制拆除的話,首先我們可以報警,其次用手機、錄音筆或者錄像機記錄下來他們強拆的過程,作爲後面維護權益的證據,最後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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