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的過程中政府應公開什麼資訊?
1、第一市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向被徵地農民公開的資訊如下: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檔案,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覈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檔案;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檔案(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檔案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徵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爲“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書。
2、被徵地農民如果需要進一步瞭解的,還可以申請市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如下資料:
(1)用地報批前徵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徵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徵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市縣政府批准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檔案;
(6)土地年度利用計劃、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7)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意見;
(8)其他與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有關的檔案資料。
此外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方案、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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