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佔他人住房是否夠成犯罪
一、強佔他人住房是否夠成犯罪
強佔他人房子構成犯罪,刑法上構成侵佔罪,民法上構成侵犯物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二、侵佔罪的相關內容
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爲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爲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爲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以合法的方式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將財物的佔有權轉移給行爲人,行爲人“代爲保管”財物亦即“佔有”財物,其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是多種多樣的,如受他人的委託代購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財物,因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財產,這裏的委託關係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據日常生活規則事實上存在委託關係即可。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爲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爲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爲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爲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爲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爲保管。行爲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所謂佔爲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爲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
強佔他人房屋的行爲屬於侵犯他人物權的違法行爲,當事人可以依法 維權,有權以房屋所有權被侵害爲由,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從房屋搬離。若對方耍賴不走,建議報警處理。你有權將他的物品搬走,但應當妥善放置,等待對方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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