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與公告——需要被重視的維權途徑
雖然說一般拆遷維權的途徑是調查——談判——訴訟三大流程,但聽證和政府的各項公告作爲許多不被重視的程序往往可以成爲一個有效切入口。
按照2010年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及2004年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有許多作爲拆遷方的政府所應盡到的必要程序。
例如,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區域性的徵地補償標準的制定必須經過聽證程序。
而按照之後的第十三條規定: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可以理解爲,對於聽證的準備期限是30日。
其實,2010年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與2004年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徵地這一塊又是互相聯繫的。
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可以說明,只要在公告的10日內及時作出申請,也是可以很有效的啓動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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