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都拆了三年了,安置房還沒建好該怎麼辦
王先生三年前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離開了自己居住幾十年的老宅,看着自己從小到大生活的地方被夷爲平地,王先生雖然有點不捨,但好在自己與拆遷方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約定回遷安置,給自己的補償還算合理,也就不再計較什麼,只盼望着拆遷方能早日交房,讓自己有個新的家。
然而時間一天天過去,安置房項目卻進展緩慢,雖然拆遷方每個月都有按時打來過渡費,但畢竟自己一家人在外租房已經三年了,這樣下去什麼時候是個頭?王先生實在等不下去了,給拆遷方打電話詢問房屋進展情況,拆遷方回答:項目在拆遷工作開展前就一直拖延,部分住戶因爲覺得補償不合理,遲遲不簽訂補償協議,後來有住戶啓動了法律程序,致使拆遷工作一時停滯,拆遷方做了大量工作纔將所有住戶勸離,又因爲暴雨等天氣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受到影響,這才導致安置房遲遲不能交付到王先生手中。王先生覺得拆遷方根本沒有給出實際的解決辦法,只是在搪塞自己,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於是打電話來我所諮詢。
其實關於拆遷安置,法律規定的是“先補償,後拆遷”,如果是回遷的話,也應該是先建好回遷房,被拆遷人全部入住後再對舊房進行拆除,但在實際上鮮有拆遷方對這樣的規定認真執行,從拆遷方的角度考慮,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在整個拆遷安置過程中,最難最複雜的其實是跟每家每戶簽訂補償方案,這項工作涉及到戶口調查,房屋評估登記等一系列工作,只要這一步做好了,其他步驟也就都順利了,所以拆遷方選擇把這項工作提前。
二,徵收項目持續時間太長,一個徵地項目從立項審批到看開始施工需要少則三四年,多則五六年,而一屆政府不可能消耗這麼長時間等待,如果先建設完了安置房,審批卻沒有透過,沒有人願意承擔這個責任。
三,安置房如果提前建成,會有被徵收人以安置房質量不符合規定而拒絕搬遷,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這樣一來拆遷方所面對的情況只能是更加棘手。
那麼作爲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首先,我們要利用好拆遷方的心理,在上述拆遷方可能佈置陷阱的地方多加小心,嚴格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規定簽訂補償協議,以防拆遷方打着安置補償的幌子忽悠被拆遷人選了房,但就是住不進去,在選房時,應該主動考察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資金情況和審批手續等必要資訊,不給拆遷方以後再編造謊言的機會,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是,對安置房的約定應該事無鉅細,包括房屋的樓層,實際使用面積,戶型,陽臺飄窗,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等等,最重要的是交房日期和違約責任,一但拆遷方違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後,晏清律師還想提醒廣大被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自己對暫時居住的地點做出安排的,拆遷方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放。拆遷方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被拆遷人遇到類似拆遷方違約行爲,一定要主動出擊,必要時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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