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簽署的補償協議有疑問,能否撤銷?
近年來,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不少農村青年紛紛進城務工,從事送外賣、快遞員等工作,以便謀求更好的生活水平和更優的子女教育。積極進取的生活無疑是令人感到幸福的,但是,有些青年在外務工期間,可能對村裏或鄉里的拆遷資訊一無所知,更是有很多在未接到通知的情況下,被告知其家屬已經簽署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補償價格低到不合理;或者對於應當繼承的房屋老宅,未被通知便已簽署協議。那麼,對於未知情便被親屬告知已經簽署補償協議,有什麼辦法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以案說法:
xx縣物資局職工楊先生於1995年9月購買單位房改房一套,房屋爲兩層,建築面積爲101.06平方米。楊先生和其妻有二子一女。2014年7月楊先生因病死亡。2016年5月xx縣人民政府作出xx縣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佈徵收公告。縣房屋拆遷服務中心作爲房屋徵收實施部門,具體實施徵收工作。楊先生購買的房屋也在徵收之列。房屋在徵收前分別由楊先生的兩個兒子居住和出租。2016年5月拆遷方與楊先生妻子、女兒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徵收補償方式爲產權調換。2017年8月楊先生妻子選擇兩套回遷房並將其中一處房屋賣與第三人,未通知楊先生的兩個兒子。後楊先生的兩個兒子起訴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解析:
涉案被徵收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爲楊先生,涉案房屋購買於楊先生和其妻共同生活期間,依法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楊先生於2014年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房產的一半應歸其妻所有,另一半轉化成遺產,依法應當由楊先生的妻子及三個子女繼承。因此,2016年房屋被徵收時,被徵收房屋應爲楊先生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共有,徵收方在徵收設有共有關係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能遺漏。而本案中徵收單位在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前,顯然沒有對涉案房屋被徵收時的產權歸屬和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的生存狀況及家庭關係進行調查,只與房產的部分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
撤銷徵收單位與楊先生妻子、女兒等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透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並不是《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一旦簽訂並履行,就沒有辦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只要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協議,法律終將還給我們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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