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強制拆除我家房子,,行政機關要擔責的嗎
一、拆遷公司強制拆除我家房子, 行政機關需要擔責嗎?
這些年,拆遷公司一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爲徵收方辦事,在拆遷時幹“髒活”、處理“釘子戶”、強制拆房,和被徵收人經常鬧矛盾。去年10月的揚州拆遷案,也是拆遷公司強制拆房,引發了業主不滿,最後造成了多人傷亡。其實,很多被徵收人都有這樣的疑問,拆遷公司強制拆除我家房子,行政機關需要擔責嗎?畢竟拆遷公司只是前面的“跑腿人員”,而徵收方纔是獲利的一方,應不應該治徵收方違法拆遷的罪?
下面拆遷律師爲大傢俱體分析這個問題。
拆遷公司拆房手段太隱蔽,被徵收人防不勝防
其實要讓徵收方爲違法拆遷擔責,首選就需要確認徵收方是拆遷行爲的真正主體,明確兩者內在的重要關聯,才能抽絲剝繭,進而追究徵收方違法拆遷的責任。
我們知道拆遷公司拆房時,手段是很多的,他們的拆遷經驗是在太豐富了。往往涉及違法拆遷的事,他們會找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員或“戴着大口罩”的社會人員參與執行拆遷。趁房主不在家,或者把房主及家人“清出來”,然後開動機械設備,10多20分鐘就能把一棟民房推平。然後快速撤離現場。
由於拆遷人員“身份不明”,這導致拆遷戶在被拆房後,很難確定是誰拆的房子,舉證困難。而拆遷公司也推脫不是自己乾的,徵收方就更是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乾乾淨淨的。無法找到直接關聯的證據來證明徵收方違法拆房,這讓拆遷戶在維權時非常被動爲難。
二、那麼拆遷公司動作隱蔽,是不是咱們就沒法追究徵收方的責任了?
當然不是的。這個時候取證現場取證的作用就很重要了。
一方面咱們被徵收人,可以透過套話的方式引誘拆遷人員“講真話”,比如問“你們是誰”、“來幹什麼的”、“誰讓你們來拆房的”等等問題刺探對方底細,也可以透過聽對方指揮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對話來了解情況。進而對其錄音。另一方面,對於進場的車輛及車牌號拍照、錄像取證(後期可追查),這都是很管用的方法。當然是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開展這些工作。
此外,強制拆除責任的法律推定尤其重要。因爲,有的時候,當事人因爲一些衆所周知的原因,很難取證。那麼走法律途徑維權就成爲非常重要的方法了。
徵收方說“強制拆房和我無關”,這不是逃避責任的藉口!
在我國,因爲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主體主要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咱們在找拆房主體時可以參考這一條來順藤摸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這裏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具有房屋徵收的職權。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法治理念,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依法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在沒有經過法定徵收程序並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補償,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房屋在徵收期間被強制拆除,或爲達到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之目的,採取破壞房屋、中斷供水、供電和道路通行等行爲,法律上是可以首先推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爲該實施行爲的責任主體的。
如果當地有徵收項目並公開發布了徵收檔案,而被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又遭遇了違法強制拆除,而徵收方又無法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未執行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證據,那麼咱們可以依法推定拆房主體就是徵收方。這在很多司法判例中也是獲得法院支援的。
這是因爲被徵收人處於弱勢一方,在房屋被拆除後確實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因此,就出現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讓徵收方爲其行政行爲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
畢竟不能將證明誰是強制拆除或破壞房屋的責任主體的舉證責任全部由被徵收人一方承擔,否則,就失去了對徵收機關的監督、制約,不利於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徵收方拆除或破壞他人合法所有房屋涉嫌刑事犯罪,除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主張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及房屋物品因拆遷造成的損失賠償外,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因此,當徵收方說“拆房不是我們乾的,和我們無關”這樣的話時,這不是逃避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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