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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面對徵地農民享有這10大權利

不可不知!面對徵地農民享有這10大權利!

土地,對於廣大的農民朋友來說,可說是命根子般的存在。

對於在城市裏生活的人來說,辛勞奮鬥一生可以獲得很多不一樣的東西。

而對於農民朋友們來說,只有土地,土地承載着的幾乎就是他們的全部。

因此,瞭解、熟知並懂得保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對每一位農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本文,在明所的黃曉麗律師將結合自己多年的維權經驗,幫助廣大農民朋友知法、懂法,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在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遭受違法侵害時,能夠勇敢大膽地維權。

結合我國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範性檔案來看,在土地面臨徵收時,農民朋友們被賦予瞭如下10大權利:

(1)預徵知情權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依法報批徵地前,當地國土部門應當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徵地情況書面告知被徵地村集體和農戶。

因而農民朋友們從此刻開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徵收的可能。

而知情權是一切徵地權利的基礎。

(2)調查結果確認權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即農民朋友們有權確認自己的土地此時的具體狀態是怎樣的,具體有多少土地會被徵收,並明確因爲此次徵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財產會受到影響。

(3)申請預徵聽證權

在依法報批徵地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即農民朋友們有權對徵收的預計劃提出自己的異議和反對的聲音。

(4)批覆結果知情權

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透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國土局負責具體實施。

我國的法律法規之所以要把農村集體土地的批覆權限設定得如此之高,就是因爲國家深知土地對於農民的重要性。

因此,如此重要的程序結果,農民朋友們理所應當有知情的權利。

實踐中存在的徵地批覆需要申請資訊公開才能獲取的情形,是極爲不正常的。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知情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客觀上來說,如果徵地勢在必行,農民朋友們的土地不得不響應國家的號召被徵收,那麼對於必將失去土地的農民們來說,合理合法的徵地補償、安置結果定然是他們所期待的最後保障。

因此,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佈,並使每個被徵地的農民瞭解即將可能落實的方案,是其必須擁有的權利。

(6)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權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和前一項權利一樣,關乎農民們最後的保障的方案,對此有異議,有否定的聲音是在所難免的。

拆遷方不應該因爲怕麻煩,就剝奪了農民們這項至關重要的權利。

(7)報批參與權

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爲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實踐中,一些地方會出現提供虛假意見材料的情形,甚至直接由村集體的個別“代表”代替村民簽字表態“無異議”,這都是嚴重違法的行爲。

(8)要求公告權和拒絕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9)獲得足額徵地補償安置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剋扣、挪用應當補償安置給農民們的費用。

確實保障農民們在土地被徵收後,還能有質量的生活。

如果發生不能足額獲得協議明確的補償的情形,農民朋友們有權依照上述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權利。

(10)要求恢復耕種權

現實情況中,也不乏依照合法程序徵收完了土地,長時間不使用的情況。

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規定,基本上滿兩年仍未按要求使用的土地應當有權被要求恢復爲可耕種的土地,還農民朋友們原有的土地家園。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熟悉並掌握上述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的10大權利,對於廣大的農民朋友們來說會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武器,對於大家在徵地流程中牢牢把握主動權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在明律師也將持續爲廣大被徵地農民的依法維權提供強有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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