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協議能否改變管轄
首先,債務承擔不同於債權轉讓,債務承擔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透過與第三人訂立轉移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行爲。
其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以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最後,若債務承擔協議對管轄問題隻字未提,則應視爲當事人默認適用原協議管轄約定,若對管轄問題做出變更約定,不管該約定是否有效,從探究當事人企圖訂立新的管轄約定條款的本意來看,應當不再適用原協議約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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