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與留置權的概念及區別
扣押和留置權是兩個比較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留置是一種民事行爲,其行爲主體可以是債權人,而扣押則是一種執法行爲,其行爲主體就只能是人民法院,兩者是不一樣的。那麼扣押和留置權的概念是什麼呢?本站爲您進行解答。
一、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執行人的財產移至另外的場所加以扣留,不準被執行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與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動的物品爲對象,因而僅適用於動產,並經常適用於價值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黃金、文物、珠寶等在內;同時,扣押要易地進行;再有,被扣押的財產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被執行人則不能佔有和使用。當然,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於所需的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留置權
1、 含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 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1)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2)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3) 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4)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3、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1) 債權人佔有動產。
(2) 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3) 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根據以上扣押和留置權的定義來判斷,扣押和留置權的最大區別就是扣押屬於執法行爲,只有透過人民法院或者偵查機關依法執行,而留置權是民事行爲,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二者都是合法的行爲,但留置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只有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能夠享有留置權,且留置的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權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不可以留置債務人過多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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